南京“私车公用”第一案,二审获改判

日期:2022-01-19 / 浏览: 726

南京“私车公用”第一案,二审获改判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上千万辆的私车家驶入了寻常百姓家。在当前公务用车愈发收紧的形势下,“私车公用”现象也屡见不鲜。岂料,南京市江宁区某街道水利站副站长张阿明,却因为“私车公用”,错打了“方向盘”,驶向了贪污公款的歧途,成为国内第一个倒在“私车公用”路上的基层官员。其涉案金额虽不大,但由该案所带来的警示作用却不容小觑。

南京“私车公用”第一案:他错打“方向”误入歧途

/徐向林

 

吃不消,副站长养不起车

 

“张阿明曾是我们单位有名的工作狂,从普通工作人员提为副站长,是一路凭实绩干上去的。”在南京市江宁区某街道水利站,一提起如今因贪污罪而身陷囹圄的张阿明,昔日的同事们对他的在职表现,大多仍持肯定之辞。

今年46岁的张阿明自大学毕业后,就进入该街道水利站工作。在普通的技术员岗位上干了10多年,因勤勉敬业,他在2004年被提拔为水利站所辖的铜井镇水利工程队负责人。2006年初,他晋升为水利站副站长,仍然兼任铜井水利工程队负责人。

该街道辖区面积达258平方公里,超过了南京8个主城区的面积之和。张阿明安家在铜井镇,晋为副站长后,他要赶到11公里之外的街道水利站上班,再加上他分工负责全街道4个水库的消险、6个排涝泵的改造,还有两个小河流域的整治及3个农业园区的开发工程,在工作日,他要下去抓管理、督工程,还要到有关部门跑审批手续,张阿明在办公室的时间几乎很少,绝大多数时间都在四处奔波。

要提升工作效率自然离不开用车,水利站没有配备公务车辆。平时,站里只能租车用于公务,张阿明觉得租车的费用大不说,在工作上也极为不便。20067月,张阿明一咬牙,拿出家中的全部积蓄,并向亲友借了部分钱,买了一辆价值16万余元的私家车。

张阿明买车后,干起工作更是得心应手,尤其是2008年、2009年的江堤防洪工作中,那辆车为他开展工作立下了汗马功劳。为此,张阿明多次得到南京市、江宁区的表彰和嘉奖。

但是“私车公用”很快给张阿明带来了经济压力。每个月下来,张阿明的私家车行驶里程都在2000公里以上,汽油费、保养费再加上保险费、折旧费,一年七打八算要花费4万余元。

按照南京市、江宁区有关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的实施意见,张阿明每年大约有8000元左右的车补。但是这些钱根本养不起那辆私家车。他的工资几乎都贴到了车上,有时身上不凑巧,还得向人借钱加油。为此,其爱人没跟他少发牢骚:“别人也享有车补,还心安理得地在单位报销打的费,就你能,买了辆车把家底都耗净了。”

爱人虽然发的是牢骚,但说的也是实情,让张阿明无言以对。一段时期,张阿明也想把车卖掉,学别人打的报费用。可他到二手车市场去问了问价格,他的车由于“开得苦”,折旧得厉害,要是卖,就得白白损失一半的购车款,张阿明又有点舍不得。

就在张阿明犹豫时,水利站的站长孙平主动对张阿明表态:“你买车是为了工作之用,站里会考虑贴补一些费用的。”孙站长的一席话,让张阿明打消了卖车的想法。

 

贪公款,违规车补三人分

 

虽说站长表态由水利站出特殊车补,但水利站的经费管控得十分严格,每一笔支出费用都要向上级报帐。这让孙平、张阿明一时找不到可钻的空子。这一等就是3年多,而这3年中,张阿明虽然上班十分卖力,却没什么钱拿回家。其妻也是普通企业职工,收入也不高。自从他买车后,看着妻子几年都舍不得买一件新衣服,张阿明感觉愧对了家人。

2009年春节前夕,“转机”来了。一天,孙平将张阿明叫到了他的办公室,对他说:“我们水利站的工作很辛苦,整天在外边跑,我们俩都有车子,平时用得很多,街道的车补不够用。街道其它部门用车少,但车补一样,这不公平,弄点钱补一下。”

站里的经费卡得很死,当然“弄”不出钱。两人不谋而合地将“弄钱”的目光盯向了经费有积余的铜井水利工程队,张阿明虽然兼着该工程队的负责人,但具体是由会计李红管帐,于是,由孙平、张阿明签字,李红凭着那张从外面搞来的虚假发票,报支了2万元。孙平与张阿明各分得1万元违规车补。

“第一分钱后,我知道这是违规违法的,心里也忐忑不安。”在张阿明东窗事发而身陷囹圄时,他懊悔地对办案人员说,“可是想到自己用车大多是为了工作,街道给的车补根本不够用,觉得拿站里的车补也是理所当然的,没想到贪欲让我越滑越深……”

正是带着这样的心理,张阿明的人生“方向盘”打措了方向,开始急速驶向歧途。第一次顺利得手后,2009年的端午节、中秋节,孙平与张阿明故伎重演,分两次虚开发票报支总计2万元,两人各分得1万元。

2010年期间,在报支违规车补时,为了“堵嘴”,他们索性将李红也拉进来“分一杯羹”。

当年春节前,孙平和张阿明各分得1万元,李红分得5000元。此后,他们报支违规车补几乎成了惯例,一直延续到2012年春节前。

在案发后,经办案人员核查:自2009年起至2012年初,孙平、张阿明、李红等3人共同侵吞铜井工程队公款合计人民币15.5万元。其中,孙平分得6.5万元,张阿明分得6万元,李红分得3万元。

让张阿明有所不知的是,孙平除了参与侵占公款报支车补外,作为水利站的一把手,孙平在工程承接、工程管理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3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8万元,并向其中一人索要贿赂10万元,共计受贿16.8万元。

20129月初,孙平因涉嫌行贿、受贿被中共南京市纪委调查时,他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等犯罪事实。孙平的落网,自然让张阿明如坐针毡。

 

引争议,多方联名保案犯

 

在案发前,张阿明的工作业绩得到同事和上级的积极肯定。20116月,他还提了半级,被提拔为街道农村公路养护办公室主任。

但是,当孙平东窗事发后,张阿明感觉大事不妙。但他仍然心存侥幸,因为四处打听到的是孙平是因行贿、受贿而被立案查处的,他前思后想,觉得在单位违规报车补算不得多大的事,他也在网上搜索查找,还没见到一例因“私车公用”报车补而被查处的案例。

可随着孙平案的调查深入,其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也逐渐浮出水面。张阿明顶不住了,20121122日,张阿明一边流泪一边跟爱人袁瑶交待家事,一切安置妥当后,他走进了南京市纪委投案自首。

丈夫投案后,袁瑶整日以泪洗面,她东凑西借了6万元,主动为丈夫退脏。她退赃时,孙平的亲属也为其退赃23.5万元,李红也退赃3万元。

20139 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阿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其自首及积极退赃因素,法庭以其犯贪污罪判处张阿明5年有期刑,并处罚款5万元。孙平在同庭判决中,以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6个月,并处罚款11万元。

宣判后,张阿明不服,提起上诉。其家属袁瑶找到了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武律师,委托其担任上诉代理人。崔武律师接受该案后,立即会见张阿明,并多方走访调查。在与张阿明的同事、张阿明平时工作所接触的单位工作人员时,崔律师发现,大多人对张阿明的一审判决存有较大的争议——

该街道所辖的10个社区,联名向崔律师提供了张阿明“私车公用”的证明,江宁区水利局也出具了认定张阿明“私车公用”的证明。张阿明所在的水利站同事,还联名向法庭呈送了具保张阿明的声明。其中有3名同事还主动提出到法庭作证张阿明“私车公用”的事实。

对于此案,崔律师剖析后认为:“这是南京市第一例涉及‘私车公用’的刑事案件,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将会引起许多‘私车公用’者的关注。”

张阿明的一位昔日同事说:“一些公务人员领着车补,却照报着租车费用。相比较而言,张阿明私车公用侵吞了6万元公款,这当然为法律所不容,但法庭也应该酌情考虑实际情况,张阿明‘私车公用’了5年,如果也像别人报打的费,估计10万也不止。”另一位同事则说:“报打的费却不受处罚,‘私车公用’得点车补却触法。那如果有人也有私家车,但开到单位后,就停在单位里,外出办公事,就去打的,这合理吗?!”

经过梳理,崔武律师提出了3点上诉理由:其一,应在贪污数额中扣除合理的公务用车费用;其二,张阿明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按实际分得的6万元认定为犯罪数额;其三,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20142月,崔武律师受托,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了上诉。

 

彰公平,二审改减三年刑

 

对于张阿明而言,他没想到仅仅因为“私车公用”得了几万元的“车补”,就判了5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张阿明情绪一度波动不安。崔武律师在会见他时,尽力安抚他的负面情绪,并手书“依法抗争”送给张阿明,让张阿明始终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

20144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二审判决书。在该判决中,法庭对张阿明的“私车公用”问题未予认定:经查,江宁区已实施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已经发放了公务用车补贴。上诉人张阿明在担任街道水利站副站长期间,已从街道领取了4万元车贴,但上诉人在正常领取车贴后,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又擅自以车贴名义从铜井工程队领取补贴,并以虚假发票入账报销,将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量刑问题,法庭认为,张阿明虽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赃、一贯表现良好以及有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仍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二审法庭撤销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阿明的量刑部分,以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徒刑2年。

“本案争议的焦点‘私车公用’领取车补算不算贪污?对于此案,南京市中级法院法官黄胜齐进行了深刻分析,“我们认为如果当时请示有关部门并得到书面批准,可以认定领取车补合法,不构成贪污。但是本案中张阿明等被告人说口头请示了街道领导,街道领导也口头同意。但是司法机关调查时有关领导均称记不得有这回事了。所以不能证明几名被告人私分公款的合法性。并且他们用虚假发票报账,报销发票上也没有注明是车辆出差补贴。所以对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我们没有采纳。不过二审法院认定张阿明贪污是根据单位领导安排,被动接受公款,构成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于是,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阿明因构成从犯这个减刑情节,被从5年有期徒刑减为2年有期徒刑。并撤销一审判决的五万元罚金刑。正在服刑中的张阿明闻此消息后,他流下了忏悔的泪水,他对前来探视的崔武律师说:“不管是什么理由,我侵吞公款是事实。法律是公平的,现在我被减刑3年,我一定会积极服刑,好好表现,出狱后,重新开始新人生……”

201462日,承办该案的崔武律师接受笔者专访时说,随着私家车的增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发突出。目前,各地都出台了公务用车的货币化补贴政策,这是好事,但在执行中,建议有关单位要考虚各岗位的特殊情况,不能仅以职务的高低来作为发放车补的标准,对于一些常年要在外面跑的岗位,在发放车补时要予以倾斜。

作为南京十佳律师、中国法学会理事,崔武律师表示:“我将就‘私车公用’问题列出一个提案,向有关部门建言,希望进一步改善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政策。”

 原文载于2014年16期《检察风云》

 

辩护词:

又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要跑?

-------戴正明涉嫌贪污罪一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戴正明亲属汤德萍的委托,指派崔武律师作为其涉嫌贪污罪案件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阅卷、庭审及会见被告人,对以下事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贪污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且量刑过重: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证人证明,打车报销花费巨大,戴正明私车公用为单位节省开支。

    从出租车司机周平以及杨志松的证人证言中,可以知道江宁街道水利站工作人员平时用车都是租车,且租车费用都是年底一次性结清。从江宁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戴正明同事《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联名信》等证言中,可得知戴正明执行公务,从不租用车辆,都是自家小车“私车公用”。江宁街道的面积超过了南京八个主城区面积之和。作为江宁街道水利站副站长,戴正明负责对四座水库的消险工程,六个排涝泵的改造工程,两个小流域整治工程,三个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两个水库创建工程,21.9千米的江堤提升工程前期丈量、可行性方案等加以督促和技术上的配合、指导工作,因此他必须每天要去现场协调矛盾、督促施工。除此,他还要对每项工程的前期规划设计跑相关单位。据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显示,截止2011年2月,被告人戴正明私家车的行驶里程已近达至10万公里,也就必然导致他用车费用的开支,汽油补贴也就产生,汽车维修费用也在所难免。我方提交的10个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均有力地证明戴正明被告人在水利站工作期间,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到各社区巡视工作,防汛抗旱,建筑水利工程,协调处理水利工作中的矛盾等,故其领取车辆里程补贴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事实可证的。另外,南京以及江宁有关部门对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指出,公务用车补贴不仅考虑职务的高低,还要考虑实际的里程。《南京市各镇及涉农街道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鼓励领导干部购私车用于公务活动。”并规定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度本人工资及福利的总和,戴正明并非超过上述的标准。况且,社区的水利站属外勤工作性质的单位,每天的工作必须要深入到各水利工程的实际点,面对江宁街道面广量大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设施的保护及维护,驾着私家车用于工作之上所产生的费用是可想而知的。一审法院如此罔顾基层工作的实际,刻舟求剑,显然是号召广大干部不要下基层,不要密切联系群众,在办公室里坐镇指挥。如此的有罪判决只能助长衙门作风和形式主义。

 构成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从以上种种证据可表明,上诉人戴正明并无将铜井工程队公款占为己有的故意,他是实实在在的将此款用到了工作中,其私车公用拿车贴与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租用车辆的性质是一致的。请二审法院一切从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我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摒弃条文主义,本本主义的执法思路,明确被告人领取车辆补贴是由工作之必须。从有利于工作,鼓励下基层,保护优秀干部的工作热情的角度认识一审判决错误之严重。

    2、发放车贴,向分管领导请示并得到领导的同意。

一审中,公诉人向陈亮提问:“发放车贴的事分管领导知不知道?”陈亮说:“向分管领导(陈龙)汇报过,领导知道这事就默认了。”公诉人反驳说:“陈龙说记不得了,不知道。”一审法院仅因陈龙一人的一句“记不得了,不知道。”就推翻案件事实真相。戴正明在纪委找谈话时就曾交代过,曾在分管领导陈龙的办公室里,陈龙表态叫其买车,单位可以补贴车子为公办事的费用。葛呈花、陈福顺以及陈亮都可证明陈龙知道并同意为其私车公用发放车贴的事情,陈龙说记不得,并没有否认此事。同案被告人的辩解惊人一致,再结合两位司机到庭证明该街道干部普遍存在租车报销费用的实际情况,可见单位补贴戴正明等人私车公用费用是得到领导同意的客观事实,请贵法院查明事实真相,还上诉人戴正明一个公道。

 辩护人认为从主观上讲本案上诉人戴正明利用私家车开展工作,从铜井工程队账户提取现金发车贴貌似于理不合,但是在戴正明看来,领导认可发放车贴,只是领导对其工作的认可,对其私车公用花费巨大给予适当补助的体恤行为,从未想过为此会承担法律责任,成为贪污犯。从客观上讲戴正明多年的养车费用已远远超出了他所领取的六万车贴费用,事实上,他用自己的车为单位节约了大量的经费。因此,恳请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戴正明这几年私车公用花费巨大的事实,从其所领取的车贴中扣除后再考虑定罪量刑的问题。

3:关于戴正明私车公用费用情况的说明,请法院明察秋毫,看戴正明的贪污能否成立?

在基层工作的同志都知道,水利站属外勤性质的单位,只要每天上班就得跑工地、江堤、水库等。江宁街道面积有258平方公里,从戴正明的居住地到街道上班有11公里的路程,从街道去铜井镇等社区水利区域工作或去六郎镇等社区的水利区域工作的路程均在30多公里,也就是说,平均每一天只要去一个社区的水利工地往返就达80公里的路程,(10个社区的证明材料可以看出戴正明经常深入社区工作,其工作量之大,路途远是显而易见的。)一个月中,除去星期天的休息,上班就有26,一个月戴正明的私家车用于单位里程就能达2000公里左右,这就必然导致大量的汽油费和车辆维修费等的产生。

    戴正明自2006720购置私家车,20116月的五年间里,开支情况如下:

1、汽油费:共行驶近9.5万公里,7.6万元左右。(见:4S店提供的的票据,车辆转让合同。)

2、保养、维修费,五年间2万元。(见:4S店提供的数据。)

3、保险费五年,每年4900,2.45万元。(见:保险公司保单。)

4、折旧费五年,8.68万元。(见:二手车评估,车辆转让合同。,)

总计20.73万元

    这期间(20068月至20116)街道共发车贴3.9万元,即便除去3.9万元,戴正明用于车的开支还有16.83万元。也就是说,五年里,戴正明还倒贴了16多万元。除去水利站四年里补贴的6,还存在10万元的费用差距。在这10万元的车辆开销中,绝大部分是戴正明把私家车用于工作之上而产生的。根据戴正明的同事陈平和潘金莉所提供的私家车费用证明材料,相比之下,戴正明所用的车费开支要比他俩多得多。因为街道所发的车贴只是按照职务的高低来发,并没有考虑到工作的性质,显然,水利站四年里补贴的6万元是对戴正明私车公用的补偿。补贴6万元,我们认为是在情理之中的事,为何以“贪污”处罚。即使论“贪污”,也应把私车用于公务上的费用扣除,否则的话,戴正明上班不但贴车,还要贴汽油费,他平时只休星期天,连年休假也没有闲过。而且家里亲戚朋友都在集镇上。所以就很少有外出的机会。与陈平和潘金莉车辆所行使的里程相比较,即使维修费、保险费、折旧费不算,戴正明应以每年多出1万公里(用于办公事)所产生的费用计算,五年里也应扣除4万元左右的汽油费,即便定罪,也就只有2万元,以6万元对戴正明处罚,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错误。

 

 

 

    二、上诉人戴正明如构成犯罪则属从犯,一审没有认定,显属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亮与戴正明合谋,以发放“车贴”的名义侵吞铜井工程队公款,在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共同预谋并实施了贪污行为,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犯、从犯。”但本案的事实以及栖霞区检察院的起诉状中皆表明:2009年初,由上诉人戴正明的直接领导陈亮向其提议,从铜井工程队账户提取现金后以发“车贴”的名义侵吞。试问对于直接领导的提议,有多少下属敢说“不”?

根据主从犯的区别得知: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因此在该案中,应认定戴正明为从犯。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规定得知条文中的“个人贪污数额”指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辩护人认为戴正明如构成犯罪则属于属从犯,因此应当按照6万元对其进行量刑,根据《刑法》规定从犯应当相较于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于从犯亦有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上诉人戴正明属自首,一审量刑未给予足够重视。

本案上诉人戴正明自首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机关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始终表现出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的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不如实交代和推脱责任的情况,更没有过任何翻案现象,被告人坦白交代并积极退赃的行为,从而使得案件的查处到审理始终处于一个主动的环境,有助于此案件尽快审理终结,因此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而且,在有关部门调查戴正明之前,戴正明已经退还3.3万元。

四、一审法院判决与检察院公诉意见书量刑建议相去甚远,如此判决,上诉人无法接受。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中:“被告人陈亮、戴正明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建议对陈亮、戴正明的贪污罪在有期徒刑6年至8年之间量刑。建议对陈亮受贿罪在有期徒刑8年至11年之间量刑。因陈亮同时犯贪污罪、受贿罪,(陈亮同时还犯索贿罪10万元,应当从重处罚)应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陈亮并罚后在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之间量刑,并处没收财产。”法院虽需独立判案,但一审法院的判定结果:本案同案犯陈亮,作为主犯贪污15.5万元,受贿16.8万元,数罪并罚只被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对照本案被告人戴正明属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未从事其它犯罪行为,从投案至今悔罪表现非常好,无再犯罪的危险,即使宣告缓刑,也不致于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对照同案对陈亮的处罚,而戴正明在一审中被判五年实属过重。

五、上诉人戴正明属偶犯、初犯,应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江宁街道范围很大,有258平方公里,水利工程及防汛、抗旱任务繁重,从街道组织和与戴正明工作的同事们的所有证明材料都可以看出戴正明自买私家车确实是为了公用,为了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证明材料见:附件1:《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联名信》、附件2:江宁街道出具的《情况说明》、附件3:水利站工作的几名同志出具《证明材料》和10个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在这些的证明材料中,同事以及街道领导的眼里,戴正明是位好同志,平时他尊重领导,只要领导交办的事情都会尽最大的努力完成,他在同事中的口碑很好,同事有困难或者有事情都会尽力去帮忙。自2006年戴正明开展工作以来,他工作努力每年都受到表彰,为了更好的工作,他放弃了周末休息时间,放弃了每年年休假,在08年、09年抗洪中他更是始终冲在第一线,确保了抗洪工作的胜利。于2011年6月,更是因其杰出表现,将其提拔担任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主任。希望法庭要重视所有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的内容引起足够的重视。

辩护人认为戴正明之前并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相反是个工作勤奋刻苦任劳任怨、人缘极好的好同志,而且以其突出的工作业绩每年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此次犯错也是无意、是初犯,同时辩护人认为戴正明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小,并愿意接受法院判决,相信上诉人也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人性关怀,汲取教训,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再也不干违法的事。请法庭对戴正明给予免于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希望中级法院考虑到本案中上诉人戴正明私车公用开支巨大的客观情况,从保护先进职工的工作热情出发,考虑到一审判决已经对基层一线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造成巨大伤害的实际,考虑到发给每个干部的车贴没有照顾到工作里程范围的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应根据其工作活动范围和业绩大小减除其合理开支部分,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还需考虑其具有自首、从犯、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认罪态度很好、以及主观恶性小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给予上诉人戴正明彻底悔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崔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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